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261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利辛县江集镇强光然木材门市部,经营地址亳州市利辛县江集镇长安街北头二里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RU59GOK。
经营者:强光然。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江集镇强光然木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