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2621知民初1号原告:尼玛才仁,住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
被告:西宁睿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永和大厦B座9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81545P。
法定代表人:吴国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尼玛才仁与被告西宁睿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尼玛才仁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尼玛才让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尼玛才仁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玛才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尼玛才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