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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长宁县美廉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知民初63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长宁县美廉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长宁县美廉美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63号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1373009N。

法定代表人:徐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010177335。

被告:长宁县美廉美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利民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4MA65JUBY6Q。

经营者:龙章理,男,汉族,1980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易欣,四川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0209684。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宁县美廉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变更赔偿请求金额为1万元。

2020年7月21日,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长宁县美廉美副食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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