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803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尚客多超市胶西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西镇东祝村。
经营者:谢丽华。
被告:胶州市尚客多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商业街西首路南1号。
经营者:谢丽华。
被告:高密尚客多生活超市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醴泉街道康庄社区驻地。
经营者:谢丽华。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尚客多超市胶西店、胶州市尚客多超市、高密尚客多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胶州市尚客多超市胶西店、胶州市尚客多超市、高密尚客多生活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