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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慈溪市白沙上官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589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慈溪市白沙上官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慈溪市白沙上官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5899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84XNJ1B。

经营者:柏伟伟,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慈溪市白沙上官百货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童祠路10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JJB923。

经营者:上官小金,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慈溪市白沙上官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承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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