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5899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84XNJ1B。
经营者:柏伟伟,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慈溪市白沙上官百货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童祠路10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JJB923。
经营者:上官小金,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慈溪市白沙上官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承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