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终2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君梦圆超市,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汉留镇汉留大道。
经营者:陈粉琴。
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邮市君梦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向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期限届满后,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