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9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宅电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福财智大厦4幢710室。
法定代表人:杨招弟。
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宅电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