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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杨涛烟酒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6民初7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杨涛烟酒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杨涛烟酒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7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杨涛烟酒日杂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临涣矿工人村。

经营者:杨涛。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杨涛烟酒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泽恩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董建文 书记员刘玉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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