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18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国华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铭基商贸城B4区1-2号。
经营者:韩和军,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国华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20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