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76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淮安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春秋巷。
经营者:孙黎平。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淮安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泽恩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董建文 书记员刘玉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