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200号原告: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2689号绿都如意湾对面。
法定代表人:柏华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东,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医天下艾制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会庄198号。
经营者:郭涛。
原告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医天下艾制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