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78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快乐一百百货便利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友谊南巷长途汽车站西门1栋12号。
经营者:孟祥永,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金欣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快乐一百百货便利店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