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136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被告:青岛春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4国道58号雅轩装饰城D区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春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