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执保1619号申请人:山东科赛基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开源路北首鸿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镰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A座1116室。
法定代表人:任文栋,经理。
申请人山东科赛基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镰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
申请人山东科赛基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科赛基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淄博镰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鲁0181财保470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2020)鲁0181财保47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镰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