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802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金昌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与东山四路交汇处(门头为“鲁油石油、金昌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吴雪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山东照岳(龙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金昌加油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金昌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