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111号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6号银河大厦一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邵伯镇豪享来酒店,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甘棠路美食街(甘棠路与长青路交叉口东北50米)。
经营者:邹玉霞,女,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址在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红妹,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恬恬,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邵伯镇豪享来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