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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钊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刑更3535号
案件名称褚钊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褚钊水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刑更3535号 罪犯褚钊水,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浙0104刑初6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钊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1月6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杭州市西郊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20年6月15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杭州市西郊监狱认为,罪犯褚钊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了罪犯各项权利,对庭审全程实行了监督,庭审程序合法,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罪犯褚钊水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褚钊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二个表扬。

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

另查明,该犯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9560元,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褚钊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法定刑期,不属于法定不能假释情形,符合假释条件。

对执行机关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褚钊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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