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湘,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L-1118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湘因与被上诉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湘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刘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