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3249号-1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鸿宇,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健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茶店南街。
法定代表人:沈元敬。
被告: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天鹅湖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健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