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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邢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430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邢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邢贺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30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贺中,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邢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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