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30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贺中,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邢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