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806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许军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4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XUM6EX2。
经营者:许军,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许军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