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50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鑫惠购超市二部,经营场所沈阳市北新区人和街108-31号2门。
经营者郎梦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鑫惠购超市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