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168号原告:陈春霞,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峰、陈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宝澜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纺都大道叠石桥电商城A区3073室。
法定代表人:薛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春霞诉被告南通宝澜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陈春霞以其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该纠纷为由,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春霞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春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