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95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辰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五洲国际装饰城1期A2栋A2-136-138。
法定代表人:王桂东。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辰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预交),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