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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城关区红山根三村天利祥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民终249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城关区红山根三村天利祥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城关区红山根三村天利祥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终2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关区红山根三村天利祥商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三村220号1-102室。

经营者:楚四维,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城关区红山根三村天利祥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城关区红山根三村天利祥商店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城关区红山根三村天利祥商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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