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8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宝云,女,汉族,1991年9月21日出生。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宝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