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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宝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宝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宝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8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宝云,女,汉族,1991年9月21日出生。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宝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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