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14号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1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永佳灯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3区1栋2楼14-16号。
经营者:周学道。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永佳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