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初438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乐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瑞德摩尔地中海地-C2043。
法定代表人:王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兰州乐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计905.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