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辖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汇通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6807479B。
法定代表人:徐秀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55号第1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58718017X。
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渝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3民初12251号民事裁定,驳回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重庆渝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实施地。
故重庆渝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选择向侵权行为实施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