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执80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东升烟酒行、江世耀: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河县东升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民初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白河县东升烟酒行及经营者江世耀承担经济损失35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用740元。
白河县东升烟酒行及经营者江世耀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3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江世耀自动向本院履行了标的款36574元,其中案款36138元,执行费436元。
本院已在规定期限内将案款向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发放。
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本次申请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