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53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岳峰,男,1979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岳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7月1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