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76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袁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珍志--邵阳市双清区湘运街13栋3号门面,,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湘运街****门面经营者:姚珍志。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珍志--邵阳市双清区湘运街13栋3号门面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