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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姚珍志--邵阳市双清区湘运街13栋3号门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76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姚珍志--邵阳市双清区湘运街13栋3号门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姚珍志--邵阳市双清区湘运街13栋3号门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76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袁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珍志--邵阳市双清区湘运街13栋3号门面,,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湘运街****门面经营者:姚珍志。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珍志--邵阳市双清区湘运街13栋3号门面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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