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09号之一原告:安徽轩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周谷堆商铺A4-12号法定代表人:洪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妮,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晓云,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龙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巴黎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吴志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雷明,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曙光,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红枫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工业园区(310国道6号)。
法定代表人:徐镐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雷明,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年盛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中航路18号新亚洲国利大厦630。
法定代表人:刘长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宇洋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长坑路西十巷二号104商铺。
经营者:张广龙,男,1988年11月9日生,住址:吉林省松原市江区,原告安徽轩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龙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开封红枫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年盛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宇洋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申请将原诉讼请求总金额变更为5万元,并于同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轩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安徽轩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4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