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36号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功义,男,汉族,1998年5月12日生,住所地广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功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