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869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珍,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惠,经营场所临沂市。
经营者:李惠。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