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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261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济南稻草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61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稻草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济南稻草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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