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8知民初28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吕友,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吕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到庭参加诉讼。
覃吕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商品名称为“Cnbines香港卡宾潮牌新款软底沙滩鞋洞洞编织休闲运动拖鞋男110”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第25类“Cabbeen”商标于1997年注册,注册号为1089172,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等,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010年,国家商标总局作出《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25类“卡宾”商标于1998年注册,注册号为1210777,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袜、帽、皮带等,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Cabbeen卡宾品牌服饰经过多年的使用,在行业上拥有良好的商誉及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9年9月1日,商标所有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被告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掌柜名为“zhonghua1918”的店铺,该店铺产品名称为“Cnbines香港卡宾潮牌新款软底沙滩鞋洞洞编织休闲运动拖鞋男110”产品销售中有如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将注册商标“卡宾”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2.将注册商标“Cabbeen”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
被告覃吕友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商标局官网最新状态打印件;
商标使用权许可证。
均拟证明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有权代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原告具有主体资格。
证据2.《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拟证明“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3.网店侵权产品网页截图;
店铺经营者信息。
拟证明1.涉案店铺内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被告是涉案店铺的经营者。
证据4.拟证明被告没有从原告处进货,原告也从未授权被告使用涉案商标。
关于原告为自己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称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取证费1000元、差旅费1500元,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根据原告的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酌情而定。
覃吕友对以上证据未提出质证。
本院对以上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Cabbeen”商标由注册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1997年注册,注册号为1089172,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等,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010年,国家商标总局作出《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卡宾”商标由注册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1998年注册,注册号为1210777,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袜、帽、皮带等,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2019年9月1日,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书》将上述商标许可原告在中国境内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许可使用的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网店侵权产品网页截图载明,被告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会员账号为“zhonghua1918”,店铺名为“美男子系列放心购”的店铺,在该店铺产品名称为“Cnbines香港卡宾潮牌新款软底沙滩鞋洞洞编织休闲运动拖鞋男110”产品销售中将注册商标“卡宾”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将注册商标“Cabbeen”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驰名商标“Cabbeen”“卡宾”的使用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享有使用该商标不受侵害的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或者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在自己的网店上将注册商标“卡宾”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将注册商标“Cabbeen”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且未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属于侵害原告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被告侵害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誉、被告的主观恶意、经营规模大小以及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等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基本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覃吕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覃吕友停止在淘宝网销售商品名称为“Cnbines香港卡宾潮牌新款软底沙滩鞋洞洞编织休闲运动拖鞋男110”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覃吕友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覃吕友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覃吕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