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1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明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复兴路1280号秀兰城市花园底商B座7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王妹英。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和兴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复兴中路1280号。
经营者:尹晓然。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明略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和兴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