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98号原告: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巷5至7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沃杰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经营者:苏春华。
原告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沃杰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