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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宇龙腾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2843号
案件名称重庆正宇龙腾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正宇龙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843号原告:重庆正宇龙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组团B分区B3-4地块(龙湖源著二期)21幢19-2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KPWW62。

法定代表人:敖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佳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珊珊,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重庆正宇龙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义乌市艳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正宇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净本源”商标专用权(第34788605号、第34797044号、第36322736号)的行为,并在拼多多商城官网上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44564.96元及维权费用14000元,共计458564.96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净本源”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将该注册商标用于生产和销售“香茅防蚊虫凝胶”产品,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在原告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被告艳启公司在被告寻梦公司的“拼多多”商城官网上将该商标用于其网店销售的商品“香茅防蚊虫凝胶”,盗用原告的商标,使消费者对原告的产品产生混淆,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现起诉,请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寻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类案件,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本案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依据。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和指导意见及其他法院的已有裁定来看,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商品商标或者其他权利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该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寻梦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移送至被告寻梦公司住所地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正宇公司称其向本院起诉的管辖依据是原告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在被告寻梦公司的“拼多多”平台上购买了被告艳启公司销售的产品,该产品寄至重庆渝北,且购买过程经重庆市两江公证处进行公证,故认为本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首先,被告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艳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其次,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则上包括不以购买者意志为转移的销售商主要经营地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购买者可以自行选择确定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则不应被认定为销售行为实施地,故作为收货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最后,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因为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告艳启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被告艳启公司通过邮寄方式交付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结果在被诉侵权人的销售行为付诸实施时已实际产生,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没有实质影响,不能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寻梦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被告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结合被告寻梦公司的异议请求,故移送本案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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