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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屈清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5670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屈清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屈清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5670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清凤,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公司)与被告屈清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屈清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屈清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50,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差旅费3,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涉案三商标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亦有很大的生产规模。

屈清凤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大量销售同类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屈清凤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九牧王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为生产纺织品、服装、皮革服饰、家具、运动鞋及相关技术的交流和推广(出口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

2001年2月14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福建晋江九牧王制衣有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裤子、大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鞋、帽子、领带。

2008年4月7日,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2011年1月20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九牧王公司。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限至2021年2月13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防水服、游泳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裤子、大衣,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2011年1月20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九牧王公司。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九牧王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衬衫、裤子、针织服装、大衣、轻便大衣、茄克(服装)、仿皮服装、皮质服装、皮衣、T恤衫、内衣、风衣、背心(马甲)、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

屈清凤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御景华庭”的店铺。

经公证:2018年3月14日,上述店铺销售有一款商品名为“【正品湘牧九牧王西裤清仓】男装桑蚕丝羊毛西裤春夏薄款秋冬厚款宽松直筒中老年男士商务休闲修身西装裤抗皱免烫大码正装西服裤男”的男裤,销售页面显示售价为128元,已拼2,294件等信息及187条商品评价,销售页面另载有自上而下由第XXXXXXX号商标、“JOEONE”“九牧王男装”文字组合而成的水印。

公证购得的商品非由原告生产。

涉案商品于2019年7月14日由平台禁售,涉案商品链接含“九牧王”关键字的商品销售数量为2,540件(含退款61件),销售金额共计261,704.30元(含退款6,255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因被控侵权行为已于2019年11月1日前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屈清凤系涉案网店的登记主体,其所售商品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裤子属相同商品。

被告屈清凤未经许可,在网络店铺的销售页面使用了与原告涉案三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项目确系原告为本案诉讼所需,但其主张金额过高,本院根据律师及公证人员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及本案案情,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屈清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屈清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80,000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5元,被告屈清凤负担1,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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