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7号 原告:黄东峰,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凡,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穆三拨村。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南皮县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黄东峰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东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东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