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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裕华超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裕华超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裕华超鲜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54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超鲜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铺苑南门5、6、7号。

经营者:王冬梅。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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