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3754号原告:胡梦诗,女,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吉康桥花园十七栋E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R。
法定代表人:蒋华山。
被告: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仲恺五路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W。
负责人:蒋华山。
原告胡梦诗诉被告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胡梦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梦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