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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梦诗与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3754号
案件名称胡梦诗与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梦诗;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3754号原告:胡梦诗,女,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吉康桥花园十七栋E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R。

法定代表人:蒋华山。

被告: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仲恺五路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W。

负责人:蒋华山。

原告胡梦诗诉被告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三品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胡梦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梦诗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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