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刑初67号之一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文丹,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成雄伟,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俊云,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翠利,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辉,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以(2020)湘0103刑初67号刑事裁定书,对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赵文丹、成雄伟、唐俊云、肖翠利、周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本案审理。
审 判 长 彭丁云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刘海军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余航书记员唐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