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1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多可家品经销店,经营场所河北省晋州市惠友万悦城一楼A-A-7商铺。
经营者:孟亚洲,男,汉族,1990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河北百草园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东京北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多可家品经销店、河北百草园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