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1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冠兴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府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树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名县冠兴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