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16号之一 原告:陆小强,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新民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小区北区11号楼2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杨雪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波,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该公司法务。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石家庄新民发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陆小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小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