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557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俊辉烟酒副食店。
经营者:石俊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英,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俊辉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宜城俊辉烟酒副食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