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36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令娜,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孟令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